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
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旅科技协同创新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,根据相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所有产权属于中心的仪器设备,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严格管理的仪器设备,均应列入固定资产,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。

第三条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总账,每台设备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,建立管理卡片。账、物、卡必须保持一致。

第四条 对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、保管及维护,由专人负责,实现管理科学化。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,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,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用。

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按精度分级使用,定期校检和标定。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,防止事故发生。若有损坏应查明原因,尽快组织修复。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,必要时需征得仪器管理人员和中心主任同意方可进行。

第六条 中心仪器设备按平台功能进行归类整合。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现场日常保养,设施的维护、保养委托相关部门实施,大型仪器设备做好使用、维护记录。

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,提倡互通有无、互相协作,积极开展对外服务,努力提高利用率。根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、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分为国际开放、国内开放、行业内部开放,并进行标识。对积压和闲置的设备要进行调剂使用。

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。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规定手续,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、移动或调换出借、或调走仪器设备。

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牵头与参与单位间借用或中心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,借出单位应在《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薄》上进行登记,借用人必须签字并按期归还。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,确定要借给外单位使用,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,方可借出。

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,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,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。
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,确认故障现象后,使用人申请维修,送中心办公室审核后,管理员将申请单交给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,由其安排联系维修。

第十二条 对于因长期使用或经过多次修理无法达到原指标的设备设施,或设备设施本身没有维修使用价值的,管理员会同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提出报废,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照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报废程序实施。